大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税政外〔1994〕100号 1994-05-30 各市(县)区税务局、园区、渡假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如果是外因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换算为人民币后,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碌分贴花。若企业采用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可按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换算为人民币后,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各局要抓紧做好印花税的征收工作,在六月底以前完成。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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