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玉地税发〔2004〕50号 2004-7-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表(见附表),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完善征管程序,对印花税纳税人分别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办法。实行据实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设置、填报《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及时送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玉溪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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