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直属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10号 2004-01-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26日通知精神,为减轻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负担,在2003年底前,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予退库。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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