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9-11
摘要: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117号        2002-09-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本通知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3.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中“不征收营业税”及“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条款废止]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苏地税函[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52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6]80号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  [全文废止]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 ... 

鲁税一[1994]51号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云地税发[1995]85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苏地税发[2003]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

国税发[2006]128号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

国税发[2006]173号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

财税[2006]177号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已失效)

津财税政[2007]3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121号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

渝地税发[2008]195号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

厦地税发[2009]114号厦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新地税发[2003]1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

渝地税发[2009]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