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30
摘要: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可被开除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可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可被开除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可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规定明确,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还要求,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同时,为加强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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