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8]3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14
摘要:对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强化财务核算,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过去凡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变通作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各地应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认真组织一次清理认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38号        1998-04-1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结合年审工作,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累计6个月出现税负偏低或异常申报纳税,又无正当理由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按财税[1998]4号通知精神予以清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强化财务核算,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过去凡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变通作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各地应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认真组织一次清理认定。

  三、今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按财税[1998]4号文严格把关审批。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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