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通地税发[2006]174号 2006-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土地增值税部分失效,其余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确保税款的有效入库,现将存量房(住房、非居住房)转让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转让非居住房的,可比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地税发[2006]12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核定征收的标准暂定为房产转让金额的1.5%。 2、个人转让非居住房的,不得享受住房转让的相关优惠政策。 3、对于商住两用房,如果是产权所有人唯一一套的,可以比照住房的政策执行。 4、对个人要求按国税发[2006]108号文第一、二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进行核算的,纳税人应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完税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各主管分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至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税款。纳税人已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核算事项。 二、[部分废止]土地增值税 1、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纳税人不能真实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凭证资料的,一律实行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和个人别墅暂定按销售收入1.5%核定征收。非居住房暂定按销售收入2%核定征收。 2、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纳税人能准确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凭证资料,土地增值税可实行按实结算,市区纳税人统一至涉外分局办理申报结算。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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