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2]1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10
摘要: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财税﹝2019﹞12号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1号         2022-2-1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