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0]7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22
摘要:凡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所辖市县等骗税多发地购进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规定进行函调、审核、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74号     2000-02-22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清算内容和要求,在布置出口企业自行清算的基础上,抽调精干力量,进行复核确认,出口企业的自行清算面和退税机关的复核面都必须达到100%.对清算中发现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的要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二、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因此,各地要引起足够重视,把涉嫌骗税的检查作为今年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凡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所辖市县等骗税多发地购进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规定进行函调、审核、审批。

  在(国税发[1999]228号)文下发以前从上述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己经办理退税的,要重新进行审核。请各地将上述货物出口、函查、审核、审批详细情况列入清算报告上报省局。

  三、清算结束后,除列入《备案表》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在2000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且信息、回函无问题的,可以办理退(免)税外,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申报备案。

  四、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表见《清算办法》附表5-9。

  五、各地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连同本《通知》附表1、2、3、10和《清算办法》附表4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