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7]40号 1997-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1]2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10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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