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5]16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12
摘要: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事务所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申报纳税、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收等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66号               1995-09-12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有关确定最低定额标准内容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地要大力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深入进行税法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到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宣传到所有驾乘人员,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各地应与当地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部门加强联系,尽快建立起代扣代缴关系,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纳税辅导和管理,努力把出租车驾驶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纳入规范、正常的轨道。

  三、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所得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对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出租车驾驶员的平均收入状况,依税法有关规定,在核定其营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应纳税额,并由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各类车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定额标准暂定为:

  1.小型出租车。采取向运营单位承包或承租运营方式的为每车60元以上;属于个体或挂靠性质的为每车80元以上。

  2.中型巴士出租车。采取向运营单位承包或承租运营方式的为每车80元以上;属于个体或挂靠性质的为每车100元以上。

  3.长途客(货)运汽车。采取向运营单位承包或承租运营方式的为每车120元以上;属于个体或挂靠性质的为每车150元以上。

  4.其他运营车辆(如承包经营的公共汽车等)。可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其应纳税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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