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2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30
摘要:凡承建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的企业,必须持省计委批准修建九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批文(影印件),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免征建筑业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210号       1999-08-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65号)规定,现对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的免税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承建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的企业,必须持省计委批准修建九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批文(影印件),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专项用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及修建配套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九运会场馆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九运会场馆为国家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其《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纳税人因搬迁而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