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7]5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14
摘要: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具体包括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罚款或者对法人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58号                2007-3-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公开。现将《承诺》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纳税人,树立国税新形象。市局将对各单位推行《承诺》的工作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向您提供高效优质、经济便捷的纳税服务,切切实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局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并郑重向您作出如下九项承诺,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服务理念承诺

  (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发展是我们的追求目标。

  (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二、服务态度承诺

  (一)我们的工作人员将使用文明用语,向您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细致的涉税服务。

  (二)我们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我们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受理您的涉税事项的工作人员将负责为您解答疑问或提供指引,不以任何借口推诿。

  三、信息服务承诺

  (一)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gov.cn)及时、准确地向您提供税收信息。

  (二)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1)为您提供税法咨询、涉税信息查询和纳税事项提醒等服务。

  (三)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免费向您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及咨询辅导。

  (四)通过咨询辅导、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以及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向您提供税收信息。

  (五)坚持推行办税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税程序;税收管理员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四、办税服务承诺

  (一)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您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均能集中在一个地点--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实行全程服务。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您的涉税事项后,将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为您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三)办税服务厅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对您需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如依法可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经我们的工作人员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如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告知您办结时间。

  五、咨询服务承诺

  (一)对您的电话咨询,我们受理后将即时答复;不能即时解答的疑难问题,将在7个工作日内向您作出答复;

  (二)对您的上门咨询,我们受理后将即时答复或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不能即时解答的疑难问题,将在7个工作日内向您作出答复;

  (三)对您的书面咨询或网上咨询,我们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您作出答复。

  六、信息保密承诺

  (一)对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们会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准许或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外,我们绝不会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对违反规定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我们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实施检查承诺

  (一)除包括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等情况外,我们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将提前通知您,并告知您检查的时间和范围,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

  (二)我们进行税务检查时,将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如不出示证件,您有权拒绝检查。

  (三)在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提供书面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您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八、纳税人权利保护承诺

  (一)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税。

  (四)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具体包括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罚款或者对法人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五)您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因我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致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九、实施监督承诺

  如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您可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稽查局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投诉电话:广州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投诉地址:www.12366.gov.cn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