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30
摘要: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失效]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9-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废止。
  3、依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

  [部分废止]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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