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5]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0
摘要: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5月31日以前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包括房地产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间等)以软盘或纸质形式提交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2005年]月1日起,按月向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上月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资料(内容同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桂地税发[2005]122号     2005-05-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1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款修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标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南宁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其他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各地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条款修订]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地产过户登记时,必须坚持“先税(包括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等)后证”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销售已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除外)和《个人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否则不得给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过户手续。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5月31日以前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包括房地产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间等)以软盘或纸质形式提交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2005年]月1日起,按月向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上月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资料(内容同上)。

  四、各市、县地税局应按照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税收资料(包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地址、交易时间和金额等)。

  五、各级地税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按月或按季交换房地产交易税收资料(包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地址、交易时间和金额等)。

  六、[条款修订]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税机关申请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应填写《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一)房产证;

  (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三)售房合同(协议);

  (四)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

  (五)契税完税凭证。

  地税机关凭纳税人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并在发票上注明“已作税款抵扣”字样。

  七、[条款修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除填写《申报审批表》和提供上述第六条规定的五种资料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所售住房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规划部门文件或证明。地税机关确认其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在其购房发票上注明“已作免税使用”字样,在《申报审批表》上出免征营业税决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开具销售发票(注明住房详细地址)。

  八、各市、县地税局应主动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实行房地产税收的源泉控管。可采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税款,或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式,方便纳税人。

  九、以上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要加强联系,克服困难,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自治区将适时督促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对拖延不办,不严格执行政策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十、我区房地产税收具体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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