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9
摘要: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其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2-29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条款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税屋提示——第二条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修改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其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申请退还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审核、按月办理。纳税人按月申报有困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加盖公章的《生产即征即退产品耗用废料所占比重及领用存统计表》(见附件2);

(三)申请所属期内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四)专项资料。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其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见附件3)的出具日期应在至受理日止180天以内。表中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市州(含省直管市、林区)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报退税资料。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税收管理员应采取调阅投料台帐、会计资料等以及其他方法,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使用情况、掺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部门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减免税决定。在规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国税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按季对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查验以下内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一)查看当日生产的产品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是否一致;

(二)实地查验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实物;

(三)查看原材料投料情况,抽查当天投料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3号)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上述先退税后评估工作,可以依照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况,按季或按半年进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在每年2月15日前统计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数据,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市州国税局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专班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上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清算情况统计表,撰写清算报告,上报省局。

第二十条 省局、市州局可不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抽查,对产品可以封样送检。对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有疑问的,可送有关检测部门鉴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部门应与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相互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下载: 1-3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

附件2:生产即征即退产品耗用废料所占比重及领用存统计表

附件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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