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购进一批塑料袋、海报及纸板赠送给经销商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纳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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