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28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2-13
摘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即: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83号      1996-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一、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省规定执行”的规定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21日起,本法规中“一、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省规定执行”的规定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第一条废止。
  5.依据粤地税发[2006]10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省局补充意见第一点规定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集体企业行政管理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省规定执行。

  二、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数额的确定:按上年实际发生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如上年有结余的,还应核减基数。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程序:申请提取管理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附后,以下简称《汇集表》),主管机关应及时对汇集表中提供的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提取数进行审核,对反映不实的内容及数据应作调整。

  四、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核:总机构的下届企业得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汇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汇集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税 屋附件:

  1、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略)

  2、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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