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3]50号 2003-03-25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及县以下为月销售额25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及县以下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