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8]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6
摘要:凡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作登记簿》,设置岗位责任传递卡,并制定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制作、使用过程的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8]5号           1998-03-0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有的发票承印企业开始采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这对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省局根据我省实际,对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监制章印刷版主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发票监制章PS印刷版和树脂印刷版。发票监制章印刷版视同发票监制章,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和使用。

  二、发票承印企业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必须先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然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印制通知书,方可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并印制发票。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与管理,对制成的监制章印刷版实行统一保管,监督承印企业领取使用;对已经作废的监制章印刷版以及在制作过程中拼制的复制版、带有监制章图案的废料和边角余料要及时进行监销。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保管、发放、使用和缴销工作。

  五、凡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作登记簿》,设置岗位责任传递卡,并制定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制作、使用过程的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私自制造和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1997年底以前已经作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承印企业,应于1998年3月底以前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认真地清理。

  八、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0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