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平顶山市的一个商贸一般纳税人企业,现购买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业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 规定: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是商贸企业,不能享受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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