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101号 2008-07-01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国税发[2009]8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经济适用住房:3% 经济适用房实质符合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普通商品住房:20%。 专指《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3.一般商品住房:25%。 一般商品住房是指完全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商品住房。 4.商业网点房:30%; 5.别墅:4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6.其他开发产品(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20% (二)开发企业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属于"一般商品住房"、"商业网点房"、"别墅"产品的,在上述各类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5个百分点,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商定后,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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