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及所得税处理

来源:胡绵鹏 作者:胡绵鹏 人气: 时间:2014-02-13
摘要: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和折扣合并作为一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需要商业折扣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仅需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即可。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难免会因为种种的原因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这三种情况有何区别呢?又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胡说财税今天和您一起分享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和所得税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概念和所得税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1、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和折扣合并作为一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需要商业折扣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仅需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即可。

  2、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是一致的,均将销售和折扣合并作为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均不单独体现。

  二、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100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30,N/60,表示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A公司给予2%的现金折扣,只须付98000元,如果在3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则须付99000元,其他情况下则需付全额款项。

  1、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是全额确认收入,按照收款的折扣条件给予的折扣在收款时确认财务费用。

  2、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一致,均全额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收款的折扣条件给予的折扣在收款时确认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1、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销售折让的发生时间分为三个不同时段作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

  1.1销售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1.1.1销售折让发生在该笔收入确认的当年,销售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1.1.2销售折让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后的,销售折让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1.2销售折让发生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销售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到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应当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期财务报表。

  2、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差异调整

  销售折让发生在该笔收入确认的当年以及销售折让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后两个时间段内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一致,均在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当期收入。

  销售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即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上将销售折让冲减上年度收入,而所得税上冲减发生时当期的收入,应当作纳税调整。为了方便表述,假设某公司2014年2月11日发生一笔销售折让2万元,对应的销售收入已经在2013年11月确认,年度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4月10日,企业在2014年5月20日进行汇算清缴。调增事项如下:

  1、企业在2014年5月20日对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调增2013年度收入2万元。

  2、企业在2015年对2014年度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调减2014年度收入2万元,转回上年度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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