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税收征免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31号),为便于管理,促进《办法》的落实,本文对钻石税收征免政策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仅供参考:   一、交易地点和税目。...

  2006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31号),为便于管理,促进《办法》的落实,本文对钻石税收征免政策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仅供参考:

  一、交易地点和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152号)和《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31号),规定:上海钻石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所谓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二、增值税。

  1、《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85]财税97号)规定: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钻石及毛坯按95%的比例免税,但此规定已废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规定: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入国内的钻石照章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财税[2001]17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31号),规定: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会员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

  三、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规定: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法规征收消费税。

  四、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进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规定: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财税[2001]17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

  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见工业用钻范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152号)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的钻石,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六、出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根据国税发[1992]79号文件对特定企业出口的钻石仍执行退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

  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规定: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可享受出口退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财税[2001]17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法规办理退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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