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6]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12
摘要:经研究,对上述地区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在“八五”后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2号       1996-01-12


  [部分废止]我局曾以沪税地[1992]137号文,对新建行政区和1992年划入市区范围的地区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八五”期间,作了仍维持原开征范围或适用税率的处理,现考虑到地方各税将进行全面改革,经研究,对上述地区的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新税制实施前,仍暂按我局沪税地[1992]13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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