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0]18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9
摘要: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9]344号)和粤国税流函[2000]4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0]184号               2000-3-9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9]344号)和粤国税流函[2000]4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粤国税流函[2000]4号文中第二条第1、2点所提及的"检查部门"包括国税部门以外的检查部门,如审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

  二、企业自查或国税部门检查出的应补(迟)税额属于当年度的(税款所属时期),统一按粤国税流函[2000]4号文第二条第2点执行。

  三、对"期初未缴税款"栏(即申报表30栏),国税部门在启用新版征管软件初始化时,暂按企业申报数输入;以后审核有差错时,再按查补处理。

  附件:

  1.粤国税发[1999]3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粤国税流函[200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