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3]2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2
摘要:目前各地在非正常户的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年历史冗余,该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注销、认定程序不规范、或因系统软件操作重复统计等等问题,影响工商、税务的信息共享。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28号      2003-12-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开展户籍信息清理工作,夯实征管基础数据

  户籍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决定着税收执法力度、决策判断和征管质量考核等。特别是实行与工商、国税部门信息共享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后,虚假数据将直接影响政府信用、纳税信用,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必须全面开展户籍信息基础数据清理,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基础。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非正常户、欠税数据。

  (一)加强非正常户清理。目前各地在非正常户的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年历史冗余,该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注销、认定程序不规范、或因系统软件操作重复统计等等问题,影响工商、税务的信息共享。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全面核实非正常户的户数。

  1、各基层地税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非正常户的清理。在清理中,对照非正常户纸介质档案资料和系统数据进行逐户核实,对程序不到位的应予以补正;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正常户,经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剔除。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3、清理所属期截至2003年底。鉴于全省将于2004年1-2月开展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的网络交换共享,该项清理工作应于2004年1月底完成。

  (二)加强欠税清理。为了确保欠税公告的严肃性、准确性,维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信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做好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欠税清理核实工作。

  1、“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包括:纳税申报、检查查补、核定征收等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用于欠税公告的欠税不含滞纳金、罚款。统计核算的欠税仍按原口径进行。

  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定期定额户,其连续3个月未申报期间的定额不作为欠税统计。但今后若发现其有实际经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欠税清理工作中,应注意对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检查数据以及征管档案户籍资料数据进行逐户、逐份核对。发现数据有误或不全的,应进一步核实,最终以纸介质资料为准。

  3、清理所属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底累计的欠税。县级局、基层地税所(分局)应对欠税清理核实情况予以造册备查,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名负责;因虚假数据导致相关法律后果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协调与指导。户籍信息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设区市局、县(区)局局长、分管局长要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具体协调、指导开展此项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应密切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保证任务的完成。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局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和报表(具体表式见附件)。

  二、开展票表比对、纳税评估试点,加强征管基础数据的应用分析

  随着征管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化建设的深入,目前我省地税机关已存储纳税人各类征管基础纸介质档案资料7类152种表报的数据和综合类的22种电子文本表报的数据。这些表报数据基本上反映了企业经营业务的现状。基层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数据间的勾稽分析,培养对财务数据的敏感性和判断力,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问题,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发票使用的监控管理水平。

  (一)开展纳税评估方案试点工作。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纳税信用作出评价的制度。省局拟借鉴外资企业审核评税及外省和厦门等地对内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试点经验,制定全省内资企业纳税评估方案,在部分设区市试行。此项工作,请福州、泉州市局配合。在依托信息化支撑的纳税评估体系未建立前,各地应先开展简易的“票表比对”工作。

  (二)开展票表、票额比对。基层税务机关应通过对纳税申报表与发票领购缴销的比对,税收定额与发票领购缴销的比对,分析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匹配关系,解决纳税人用票量大、申报缴税低,税收定额核定偏低等税款征收与发票管理脱节问题。此项工作,由办税服务中心发票供应窗口人员、基层分局(所)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对比对中发现的问题,由管理部门实行约谈制,企业自查自纠,按日常检查处理;涉嫌偷逃税移送稽查检查。具体部门、人员职责及监督机制,由设区市局研定。

  为了提高比对效率,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指标的查询权限,应下放到办税服务中心的发票供应窗口及管理部门负责比对的人员、征管科(股)长;同时信息部门应及时完善发票供应比对分析软件。

  (三)加强数据录入和填报管理。为了做好票表比对、纳税评估等工作,相关数据录入是基础。在未建立统一的数据处理中心前,对申报户(不含网上申报户)的有关资料数据,由办税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录入和逻辑审核。审核中应注意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特别是减免税户的申报表填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精神,减免税户的零申报,仅限于其免税部分的相关应纳税额,当期收入额必须如实申报。因此,在受理申报审核中,对申报不全的,应要求补正,否则不予受理。

  三、规范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职责,健全岗责体系,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的职责,省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闽地税征(2001)7号]已予规范,并对部门间、各系列上下级间的业务流程予以明确;总局《意见》第三(三)条,又进一步明确征管机构与税务稽查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划分。各地应按照规范化的职责,予以具体细化,落实岗位责任。加强配合、减少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一)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由保姆式的“管户制”向“管事制”转移,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实践证明,完全的管事制,又造成管理环节多、协调工作量大,纳税户分户情况不清等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税收管理。

  1、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基层分局(所)应设立片管员,重点负责所辖区范围的漏管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的管理,负责管辖户的欠税催缴、案头稽核等工作。同时,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户,实行专职管理员管理。

  2、县(区)级地税局负责管理员工作的督察、指导,并实行管理质量的联动考核办法。具体税收管理员制度,由各设区市税务局制定,报省局备案。

  (二)明确查补税款的催缴责任。管理、稽查部门按职责范围和法定权限行使检查,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行使检查的部门负责落实执行。即行使检查的部门除负责处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外,必须负责监督被查户查补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催缴入库,以减少欠税;同时还应负责对被查户的询问进行解答,避免不同部门对案情解答不一致带来的纠纷。

  四、加强发票管理。

  (一)加强发票供应管理。

  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以票控税。但是目前减免税户发票出让他用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对纳税户的发票供应量与税款征收管理脱节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为了堵塞漏洞,现予明确:

  1、除A类企业外,定额户月发票供应量不超过一个月的税收定额,不足部分发票的领购,实行缴(验)旧购新,次月补税。查帐户发票供应量最多不超过两个月的营业额(可参考近期申报数)。

  2、除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外的企业自印发票,统一收归税务机关入库保管,按季供应。发票的供应量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各供票环节及人员,不得擅自放宽供应量,并应将发票的供应与缴销数据如实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的发票管理模块。

  4、启用“再就业专用”发票戳记。为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的纳税户,领购的税务发票加盖“再就业专用”戳记,便于跟踪发票管理及税收优惠的落实情况。

  (二)办税服务中心增设发票鉴定受理业务。为了方便广大群众鉴定发票,各办税服务中心涉税受理窗口应增设发票鉴定受理业务,负责受理纳税人、消费者等广大群众鉴定发票的申请。具体操作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鉴定暂行规范》执行。

  附件:1、非正常户清理汇总表(略)

  2、欠税清理汇总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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