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清退的租赁保证金转入资本公积涉及哪些税项及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6
摘要:  问:我公司属服务业对外出租房屋,一些租户已退租较长时间(两年以上),但尚未清退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请问:该款项可否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资本公积,如转入资本公积将涉及哪些税项及账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科目说明》中对...

  问:我公司属服务业对外出租房屋,一些租户已退租较长时间(两年以上),但尚未清退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请问:该款项可否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资本公积,如转入资本公积将涉及哪些税项及账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说明》中对“应付账款”的相关说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我国会计制度对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具体年限限制,主要看是否确实无法支付,例如对方企业已经破产倒闭等都是构成无法支付的因素,需要依靠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如果贵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负债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应付的保证金属于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同时该准则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你所说情况中不存在“支付的对价”问题,因此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贵公司应将应付保证金全额转入损益,即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附件填表说明中规定: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属于收入。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能确定租户(债权人)未将保证金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则贵公司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外资企业只要超过2年,且对方未要求偿还的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管对方是否将保证金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文件中对“逾期两年”没有具体解释,目前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单纯按账龄来掌握,即从开具原始收据的日期开始计算2年;另外一种是根据合同或者约定,例如合同规定保证金约定期限是1年,则从1年的约定期满后开始计算逾期,即实际期限是3年。具体如何掌握逾期这个定义,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这部分保证金还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价外费用征收租赁业的营业税。实践中对于无法支付的保证金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尚有争议,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另外,如果承租方的租金还有部分未支付,而且未支付部分贵公司也未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那么这部分保证金应视为租金的收回补交营业税。例如A公司租赁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年租金5万元,保证金1万元,A公司支付租金4.2万元后因故撤消,未向B公司追讨保证金。保证金0.8万元(5—4.2)这部分,如果B公司当时尚未缴纳营业税,B公司应补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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