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软件生产企业退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详细内容参见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栏) 2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细内容参见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栏) 26.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购进软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详细内容参见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栏) 2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详细内容参见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栏 2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3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详细内容参见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专栏 个人所得税 31.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详细内容参见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专栏 车船税 34.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每辆每年税额为300元。 摘自《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沪府发[2007]20号) 土地增值税 35.企业兼并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36.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7.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印花税 38.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39.公司制改造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0.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41.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2.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契税 43.整体改建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4. 投资组建新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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