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如何准确计算减免税额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18
摘要:根据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注意符合优惠条件 准确计算减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最近一段时间,企业对于招用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关注度较高——这与1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有着直接关系。根据该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继续按一定限额,享受依次扣减税收及相关附加优惠。

  适用政策有何前提条件?

  从以往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来看,企业要想更好地享受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首先需要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

  根据21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根据规定,每人每年可扣减定额标准为9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结合这些政策规定看,企业要享受该优惠,前提条件是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要符合规定:一是要符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范围,即属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二是企业应当与招用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企业应当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具体包括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假设位于浙江省的甲公司于2022年2月招录了一名退役士兵,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那么,甲公司的减免税额应如何计算呢?

  假设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没有任职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未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4号公告和2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可以在2022年2月~2025年1月这36个月内享受该优惠政策。

  在计算减免税额时,企业应注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由于该名退役士兵于2022年2月入职,甲公司2022年度核算的减免税限额为11÷12×9000=8250(元)。2023年和2024年甲公司均可扣减9000元;2025年还可继续享受1个月,减免税限额为1÷12×9000=750(元)。

  如果招录的该名退役士兵之前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原单位已经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时间共计1年零1个月,未满3年,那么,根据2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还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的时间为1年11个月,即2022年度可享受11个月,减免税限额为11÷12×9000=8250(元);2023年可全年继续享受,减免税限额为9000元,之后将不得再享受。

  从事个体经营如何享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21号文件出台了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时应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根据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浙江省出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假设退役士兵王先生2021年1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开了一家超市,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按季申报),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2021年该超市的月销售收入均等,全年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且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先生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假设王先生开设的超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2021年应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10500)×50%=4750(元)。

  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接上例,王先生202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元,小于扣减限额14400元,那么扣减后无须缴纳相关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斌 孔陈如 周莉 李亚男(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6年6月的解析——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

  

  C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2016年6月招用退役士兵1名,与其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保险费。2016年7月开始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其2016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收入10万元(不含税),开具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原材料支出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税额0.34万元。

  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期认证通过。

  相关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报表填写

  C公司2016年7月申报所属6月增值税时:

  (1)2016年6月销项处理: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10万元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合计0.6万元应填入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2.第9列“合计:销售额”= 10万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 0.6万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10.6万元

  3.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0,第13列“扣除后:免税(含税)销售额”=10.6万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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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6年5月进项处理:

  C公司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0.34万元,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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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处理:

  第1栏“合计”以及第2栏“17%税率的进项”对应“金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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