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2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7
摘要: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2〕8号           2022-05-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

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本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厘清政府职责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自然资源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切实承担支出责任。

  2.坚持协同联动,形成财政保障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区财政事权,切实落实市与区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各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自然资源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3.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在保持现有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区分类别、精准施策,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同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本市自然资源领域的特点,分别划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市自然资源监测评价、地理国情调查监测,全市基础测绘与监督管理及地理信息服务管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按国家统一部署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与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汇总,地方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全市海域海岛海岸线调查监测评估,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与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重点区域或跨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除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范围外的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各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各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级或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集体建设用地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评价,海洋经济发展、运行监测和调查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规划、跨省或跨区的区域性规划、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层次)、跨区线性工程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和近期规划的编制研究,跨省或跨区的区域性规划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主城区单元规划、各区、镇规划技术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的研究与发布,规划管控体系研究、规划编制技术支撑和规划成果数据维护,全市性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各类海域海岛海岸线管控边界的划定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主城区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编制,主城区单元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详细规划层面规划实施监督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区内项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编制研究,浦东新区和郊区各区国土空间规划、新市镇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各区、镇层面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受全国性和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级土地征收转用具体实施,受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和管理,围填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的生态修复治理,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公益林保护利用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资源培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和市级重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中央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管,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与维护,除浦东新区砖瓦用粘土采矿权外的矿业权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级和市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维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全市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浦东新区砖瓦用粘土采矿权管理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防灾减灾,长三角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地面沉降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应急测绘保障,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警、风险评估与区划、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警报和公报发布,海洋灾害调查,全市基础海洋观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公益林、防护林等防灾减灾,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承担支出责任。

  将本市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其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中未列明的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的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

  (二)对中央授权市级分配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统筹安排。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同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推动本市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二)完善分担机制,强化投入保障。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区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区级政府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加大区级统筹力度,提高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水平。

  (三)协同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制度。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动态调整。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实现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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