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7]5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03
摘要:“两表”即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反映本月各种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和利润情况。未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7]58号          2007-04-0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自觉性

  2006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文件。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学习培训,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个体建账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自觉性。要认真总结本地自1997年以来推行建账工作的经验,在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突出重点,积极宣传,切实有效地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大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培训力度,增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查账的能力,以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

  (一)严格建账标准,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展开全面清查,凡达到《暂行办法》和以下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本着诚实守信、不做假账的原则设置账簿。

  1.对租赁、承包、挂靠经营的个体经营者,达到《暂行办法》规定应建账的销售额标准的,应建复式账。

  2.主管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建复式账、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财务核算,规范账簿管理

  1.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

  2.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三账”、“两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三账”即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按日循序登记,每月末应结出本月合计和月末累计。

  “两表”即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反映本月各种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和利润情况。未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简易账所涉及的有关账簿、表格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设计的统一样式执行(见附件1、附件2)。

  三、狠抓落实,确保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纳入征管质量绩效评估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建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个协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相关信息,促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简易账“三账”样式

  2.简易账“两表”样式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