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8]3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30
摘要: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万元裁剪版《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的发售,小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只能领购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领购1本百元版裁剪发票做应急使用;其他纳税人可以领购1本千元版裁剪发票做应急使用)。

  (三)加强普通发票的缴销管理。纳税人因注销等原因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先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税收管理员初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办税服务厅(室)普通发票审核人员对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审查核对,并负责剪角(在发票监制章处剪个V形缺口)处理。发票报验缴销窗口人员根据发票审核人员的审查核对数据进行录入。征管科(综合科)发票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对办税服务厅(室)移送的空白发票实物进行再次审核后,由监察室人员、征管科(综合科)发票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三方审核签字后,纳入库房管理。

  (四)完善发票岗位人员制度管理。

  1.发票代开、发售、报验缴销、审核岗位人员必须实行“一人一岗”制度,不允许一人兼多个岗位的职能。

  2.发票代开、发售、报验缴销岗位禁止代班。特殊情况下,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可重新确定以上岗位人员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授权。

  (五)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流失作废管理。对因纳税人注销、走逃等原因流失作废的普通发票,要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数据录入。

  (六)完善普通发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对下一级发票管理部门及发票保管、发售、代开、报验缴销岗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按季或半年)对发票各管理岗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办税服务厅(室)应明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发票各管理岗位的工作进行稽核。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一)普通发票代开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二)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代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属于免税农副产品的,还应提供村以上单位的证明。

  (三)代开窗口人员在代开发票打印操作时,必须在系统中注明完税凭证号码。代开发票打印后,如完税凭证作废,所填开的发票也必须进行作废处理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

  (四)代开岗位人员必须按月将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和证明材料按规定进行装订报征管科(综合科)发票综合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再由库房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后纳入库房管理。

  (五)从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窗口代开发票工本费的收取。

  六、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税源管理员应每月登陆综合征管软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与缴纳增值税比对查询”模块对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税源管理人员要定期(季或半年)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报验缴销、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三)对零申报的小规模企业和用票量大的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使用要进行重点监控,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其普通发票的管理。

  七、进一步加大和规范普通发票违章处罚的管理

  (一)对未按规定报送《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和普通发票使用数据的,主管国税部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进行报送,对限期内还不报送以及经常不按期报送的,可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

  (二)对“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当月发票填开金额超过核定金额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的,除补交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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