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5]6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08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鲁地税发[2015]67号        2015-10-0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深刻认识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上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落实税收政策,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科研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广泛应用。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在贯彻落实好鲁发[2015]13号文件精神的同时,继续抓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等单位科学、技术奖金免征和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动漫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依法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落实减半征税优惠。对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依法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优化税收服务,为支持创新驱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进一步加大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综合运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载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分类电子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落实政策合力。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政策贯彻落实的协作联动机制,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鉴定。在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培训、信息化平台共享、实施效果评价、后期监督整改等方面展开多层次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好企业在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三)强化服务举措,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在办税服务大厅通过显示屏循环播放就业创业政策,及时公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设立公开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举报监督电话等方式,及时解答纳税人各类涉税问题。全面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由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执行,避免纳税人 “多次跑”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专项服务机制,开展服务万众创新系列活动。通过12366服务热线、网站信箱、上门走访、调研座谈等渠道广泛收集创新型企业的涉税需求。根据创新型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和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有效的专项服务和纳税辅导。建立税收服务联系人制度,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可以随时跟联系人沟通解决。建立税企互动服务机制,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税收疑难问题。

  (五)强化税收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建立对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及评价分析制度,继续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地税建设和依法行政绩效考核范围,进行重点督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了解和把握,及时发现政策落实过程中村在的问题。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好经济税收分析和优惠政策效应分析,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引导投向、培植税源的建设性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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