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房屋租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3-12-23
摘要:在实际中,有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并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而是租赁他人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对于支付的房屋租金,有很多企业都按管理费用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几点说明:

  1、职工食堂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前忽略了,现已改正过来了;

  2、把企业分成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两种类型,然后再分别进行所得税处理;

  3、现实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众多的,只有少数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且2018年12月7日颁布的新租赁准则又增加了承租方应当设置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科目,操作起来非常麻烦。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在工作中发现,有很多租赁房屋的企业,不管房屋用途如何,一律把租赁费计入管理费用中在当期和当年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处理会影响所得税的。为了说明这个目的,方便起见,省略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方繁琐的会计处理方式。

  4、预付账款的处理,应当列明各部门应承担的租赁费,然后再计入各会计科目。

企业支付房屋租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李霄羽

  在实际中,有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并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而是租赁他人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对于支付的房屋租金,有很多企业都按管理费用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其实,企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支付的房屋租金,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确认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现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

  案例:近日,甲生产型企业和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厂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每年含税租金均为6540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租赁年度开始之日支付租金。甲生产型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乙企业的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厂部办公区占用面积为400平方米、销售部门占用面积为100平方米、职工食堂占用面积为500平方米、生产车间占用面积为5000平方米。在租赁开始日,甲生产型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0000元,进项税额为54000元。

  甲生产型企业租赁房屋支付的房屋租金应分摊到不同用途的房屋中去,然后再根据房屋的不同用途,把租金计入各自的成本费用中。房屋租金分摊如下:

  (1)厂部办公区应分摊的租金为40000元〔400×(600000÷6000)〕;

  (2)销售部门应分摊的租金为10000元〔100×(600000÷6000)〕;

  (3)职工食堂应分摊的租金为50000元〔500×(600000÷6000)〕;

  (4)生产车间应分摊的租金为500000元〔5000×(600000÷6000)〕。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虽然职工食堂属于提供集体福利,但是,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职工食堂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假如,甲生产型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那么,甲生产型企业全年房屋租金在开始租赁时一次性支付,应按照房屋的不同用途,把每月平均分摊的租金计入到各项成本费用中去。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一文,该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43号文件。这也就是说,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比照35号令的规定确定。

  3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假如,甲生产型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同样,甲生产型企业全年房屋租金在开始租赁时一次性支付,应按照房屋的不同用途,把每月平均分摊的租金计入到各项成本费用中去。

  二、会计处理(注:甲生产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以开始租赁的第一年为例。

  (一)支付房屋租金时:

  借:预付账款

  ——厂部办公区 40000

  ——销售部门 10000

  ——职工食堂 50000

  ——生产车间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000

    贷:银行存款 654000

  (二)租赁开始第一个月末

  (1)摊销预付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房屋租金 3333.33(40000÷12)

    销售费用——房屋租金 833.33(10000÷12)

    职工福利费——房屋租金 4166.67(50000÷12)

    制造费用——房屋租金 41666.67(500000÷12)

    贷:预付账款 50000

  (2)把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转入本年利润中

  借:本年利润 4166.66

    贷:管理费用——房屋租金 3333.33

      销售费用——房屋租金 833.33

  (3)把制造费用分摊到产品成本中

  借:生产成本——房屋租金 41666.67

    贷:制造费用——房屋租金 41666.67

  以后各年度和各月度的会计处理同上,这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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