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0]16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4-21
摘要: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用税文件汇编》有关法规执行。 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种子仓库以及晒场占用耕地均应征税。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16号       1990-04-21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90]农税便字0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用税文件汇编》有关法规执行。 

  二、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种子仓库以及晒场占用耕地均应征税。 

  三、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征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