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补开发票、差额扣除等8个实务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05-22
摘要:.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及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来考虑的? 答: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

  1.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及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来考虑的?

  答:大家可能认为,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直接调增企业的成本费用。这样做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能再进行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都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将未抵扣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继续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是有必要的。

  2.进项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

  3.进项留抵退税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财政部抓紧研究具体的落地办法。

  4.加油站在5月1日以后可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为加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要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本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有一家商贸企业,之前并没有达到一年8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但为了方便开票,企业自愿选择登记成了一般纳税人。这个企业在5月1日后能否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

  答:此前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属于本次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当然,如果要进行转登记,还要看应税销售额的情况,也就是说还要看该企业在申请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如果未超过500万,就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某企业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何补开发票?

  答:18号公告第九条里面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的该怎么补开还是怎么补开。具体到上述这个情况,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并未受此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补开发票,无论何时,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进行补开。

  7.某建筑企业,之前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几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1%的税率开了发票,5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开发票是按11%开还是10%开?

  答: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样。有些建筑合同可能会跨越5月1日税率调整这一时间点,但是,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因此,该企业如果是在5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便合同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也应该按照10%的税率计税并按照10%的税率开具发票。

  8.某房地产企业,近期准备转让一个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这个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转让该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允许差额扣除吗?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备注:

  文中“18号公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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