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06
摘要: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的规定,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1-06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将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以下简称小客车竞价收入)作为我市首批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为确保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天津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小客车竞价收入包括竞价收入、扣缴的竞价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利息。

  二、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的规定,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三、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三种渠道缴纳成交价款。其中,网上税务局渠道可通过竞价系统跳转至网上税务局界面,选择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办税服务厅渠道可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终端选择刷卡、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银行渠道需持在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加入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完成缴费。

  四、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可通过其缴费渠道直接获取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包括《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五、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的,按照规定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且上缴国库,并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凭证。

  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的其他环节及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平稳有序做好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现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将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以下简称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该项收入具有征期确定、费制要素简单、执收部门清晰等特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通过逐步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不断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天津市税务部门征收的小客车竞价收入包括竞价收入、扣缴的竞价保证金本金和竞价保证金利息三项。

  (二)公告明确了实施之日后,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三)公告明确了实施之日后,天津市税务部门为买受人提供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三种缴费渠道,并明确了每种渠道的缴费方式。

  (四)公告明确了买受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可通过其缴费渠道直接获取缴费凭证。

  (五)公告明确了小客车竞价收入缴费凭证的形式,包括《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六)公告明确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款的处理方式。按照规定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七)公告明确了小客车竞价收入的扣缴凭证及获取方式。已被扣缴竞价保证金本息的买受人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凭证。

  (八)公告明确了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的其他环节仍按《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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