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1998]2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1-08
摘要: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98]27号           1998-11-8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出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法规不健全等种种原因,许多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至今未能实现完全脱钩。这不仅影响党政机关公正执行公务,而且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甚至产生腐败现象。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定的精神,以及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党政机关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要在《规定》要求实现“四脱钩”(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党政机关实现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

  (一)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

  (二)原由各部门管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属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其领导干部职务由中央管理: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金融工委)管理;非金融类企业,一律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其他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务一律按属地原则,交由地方管理。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转:金融类企业一律划归中央金融工委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暂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管理;移交地方的企业,党的关系划归同级党组织管理。

  (三)原由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后,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四)各部门移交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如属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安置,妥善处理。

  二、脱钩工作分金融类企业和非金融类企业两条线进行。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人事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以下简称两个工作小组)。两个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组织、指导、审查、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各部门也要责成专人,负责本部门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对中央党政机关移交地方的企业,一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不能把接收的企业层层下放。

  四、1998年底前,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调查、清理、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两个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对各部门分类处理意见的审查情况,研究提出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即行脱钩。然后在两个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分别进行处理。

  五、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及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工作中,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

  (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离退休手续;

  (八)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央政法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仍按《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的规定办理。

  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定信心、雷厉风行,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并确保人心稳定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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