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2003]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置《上海市船舶交易统一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12
摘要:《统一发票》为电脑版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开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购船单位留存;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售船单位留存。规格尺寸为:241×5.5英寸,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置《上海市船舶交易统一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4号       2003-2-12


市财税四分局:

  你局《关于设置<上海市船舶交易发票>的请示》(沪国税四稽[200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水发[1996]881号文之规定,上海航运交易所负责对江浙沪交易吨位在千吨以上的船舶交易实行统一结算。鉴此,同意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船舶买卖的单位和个人代开《上海市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二、《统一发票》为电脑版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开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购船单位留存;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售船单位留存。规格尺寸为:241×5.5英寸,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

  三、《统一发票》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从2003年3月1日起使用。

  四、《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船舶交易统一发票》票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