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9号 2008-1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日趋规范,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但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个别执收(执罚)单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单位延缓入库,甚至存在坐收坐支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 1.严格执行《沈阳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该目录和国家、省新出台的收费政策所规定范围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 2.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对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外,等额扣减该部门经费支出。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秉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对于行政违法违章案件依法处罚。 4.严格执行《关于开展“以票管费”工作的通知》(沈财收[2003]636号)的有关要求。要通过强化票据管理,实现票据在资金管理中的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强化征管措施,确保全面完成非税收入征收任务 (一)清理非税收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非税收入相关政策,对照相关文件与非税收入项目,对非税收入进行清理。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近年来国资收益(包括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等)和国资处置情况进行清理,确保相关收益应缴尽缴、足额入库。对应缴未缴,但已使用的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符合使用规定的,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足额上缴国库。 (二)对预算外收入按比例提取“两金”。对于预算外列收列支的非税收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提取用于保障供暖和社保支出的资金。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一是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管,确保国有股红利、股息、产权(股权)转让等收入及时足额上缴,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流失。二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让、出租、出售等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三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拆迁补偿收入等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禁坐收坐支。 (四)将非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与支出预算挂钩。各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对非税收入征管负有日常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对已收取的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无减收政策等特殊原因,未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相应扣减该部门经费支出。 (五)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非税收入检查组,对各有关部门组织非税收入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抽查。二是审计部门要将非税收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审计范围。三是对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非税收入未应收尽收以及截留收入、延缓入库、坐收坐支等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目标考核。除罚没收入和其它一些不宜核定指标的收入项目外,对资源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实行目标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征收目标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任务落实,确保非税收入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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