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中法[2022]51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0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可撤销的清偿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的通知

杭中法[2022]51号       2022-07-20

杭州市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法院各相关部门,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函[2022]6号)等文件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2019年12月20日双方共同制定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2022年7月修订)

  为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杭政函[2022]6号)等文件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经协商,形成破产程序中司法协作意见如下。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1.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破产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的司法协作联络人,并书面告知破产公告内容及税务机关所需信息(包括债务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受理法院及联系方式;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破产受理日、债权申报截止日期等)。

  若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未按规定告知税务机关相关信息或不予配合办理破产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可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人民法院,并作为管理人履职评价的考量因素。

  市法院和市税务局积极推动涉税司法协作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支持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依法查询涉税信息。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可撤销的清偿行为。

  3.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管理人破产公告的通知之日起,根据债务人办理涉税事项、领购发票、欠税及罚款、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做好清税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税收债权。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管理人审核债权时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协调。

  4.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分税(费、基金)名称、滞纳金、罚款等债权明细清单作为税收债权申报材料;对申报税收债权情况,包括征收依据、计算方式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计算口径一并说明。

  5.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主管税务机关对管理人的税收债权审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审查意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的审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7.因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不同,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受偿欠缴税款和滞纳金办理入库时,可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执行。

  8.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稽查已经立案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作为稽查选案范围。具体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二、破产程序中的纳税申报

  9.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完成债务人接管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助配合办理全部涉税事宜。

  10.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正常户暂时解除。

  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作“受理破产”标识后,可以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处理。已经形成的欠税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时可暂不处理。

  1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债务人在非正常户解除过程中历史未申报信息进行批量零申报。

  12.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债务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尚未清偿的债务人应控制每次发票申领量,申领发票用完后可再领取,并督促债务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存在结存发票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完成结存发票缴销处理。所涉罚款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

  13.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税(费)款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在变价款中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上述税(费)款由管理人代为纳税申报和缴纳。

  14.管理人在办理债务人纳税申报时,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辅导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置破产财产不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36号)做好有关工作。

  16.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除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7.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前介入,依法进行政策辅导和协调处理。

  18.债务人欠付税种(费、基金)已依法停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管理人告知有关停征依据。

  对债务人欠付的税种(费、基金),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不再追缴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债权申报,管理人依法审核、分配。

  三、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19.破产重整企业或破产和解企业,管理人或相关企业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重整企业或和解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新设立企业”对重整企业或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可不再纳入《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的违法行为评价指标,依法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四、破产清算企业税务注销

  20.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五、其他便利化措施

  21.杭州两级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案件,破产企业的财产被杭州市、区(县)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发出解除保全措施的通知,税务机关应及时配合办理相应解除保全手续。税务机关未及时办理的,管理人可依法处置该财产。税务机关的相应债权通过债权申报依法处理。

  22.债务人在破产分配时进行房产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房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税务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并及时反馈。

  23.税务机关应区分重整、重组和破产清算等不同情形,落实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资产重组等相应的税收政策,有效减轻处置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市税务局制作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

  六、工作联络机制.

  24.市法院、市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通过不定期召开联系人和管理人工作座谈、研讨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依法协商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化推进司法协作。

  附件:

  1.管理人线、上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操作指引

  2.杭州法院及税务机关破产涉税事务联络人名册

  附件1:

管理人线上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操作指引

  为提升办理破产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实践中管理人无法线上查询企业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经协商研究,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杭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申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线上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并.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二、破产受理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应联系属地税务机关的司法协作联络人,通过浙政钉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三、税务机关自收到破产受理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账户、密码进行重置,并告知破产受理法院新的账户、密码、破产企业状态、实名认证人员及未申报信息,由破产受理法院将上述信息反馈管理人。管理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新增实名认证人员。

  管理人可持新的账户密码及实名认证人员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并依法办理涉税事务。非正常户状态企业,管理人应先行办理解除非正常户业务,解除后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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