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退税莫忘厘清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波 寇云霞 人气: 时间:2016-12-19
摘要:某化工企业主要从事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对本企业工业废气综合利用,生产硫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已按规定做增值税优惠备案。 企业办税人员报送的申请退税

  某化工企业主要从事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对本企业工业废气综合利用,生产硫黄,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已按规定做增值税优惠备案。

  企业办税人员报送的申请退税资料上显示,硫黄实现增值税297837.08元,按50%退税,即148918.54元。实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收入2132766342.61元,销项税额359029056.55元,进项税额269633,815.50元,应纳税额合计89395241.05元,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收入1751982.72元,销项税额297837.08元,进项税额0,应纳税额297837.08元。笔者提出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部分,应依据公式进行计算分摊,企业办税人员认为原料是工业废气,没有进项税额。

  根据该企业提供的硫黄生产流程,发现生产硫黄的废气来源于本企业各上游装置输送来的废气,且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中用于生产硫黄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69号公告规定,该企业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即硫黄)的部分=269633815.50×1751982.72÷(1751982.72+2132766342.61)=221311.66(元)。该月硫黄销项税额为297837.08元,计算的进项税额为221311.66元,应纳税额为297837.08-221311.66=76525.42(元),按50%即征即退增值税应为38262.71元,与企业申请退增值税148918.54元相差110655.83元。

  提示:财税〔2015〕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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