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怎样纳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并借此进行逃税的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税的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为防止一些单位利用公积金的免税政策来变相发钱搞福利,从而变相逃税。公积金缴存既要“保底”,又要“限高”,为此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还指出,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也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