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1-04-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软件企业条件重新发布,从2020年开始适用 随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发布,软件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正式确定。 按照文件的要求,从2020年1月1日开始,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公司都需要按照新政策的要求进行对标,看看是否能够满足软件企业要求。 按照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下列七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单独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但可以由总公司按总分机构整体统一享受优惠。总公司计算应纳所得税后,按总分机构分摊的原则,由分公司间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2、企业的主业是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按照《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的规定,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对于主业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的软件收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判定为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3、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该项规定比老政策(指财税【2016】49号文,下同)要求更加严格。实务中,有些企业(尤其是硬件和软件组合销售的企业)为了更加便捷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会将公司进行拆分为一家软件企业和一家设备企业。软件企业将软件产品销售给设备企业,设备企业组装后再统一销售给客户。 在这种模式下,软件企业和设备企业是关联企业,且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只销售给设备企业一家。这种交易安排是否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实务中可能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人员范围。软件企业的员工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可以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 2、比例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要在40%以上,研发人员占比要在25%以上(比原来的政策高了5个百分点),更强调软件企业对高学历人才的重视。 3、职工总数。从文件表述的意思看,这里的职工总数应该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里的“职工总数”应是“从业人数”的概念。 4、统计口径。无论哪类人员,确定数量时,均要求按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员=(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年度月平均数=年度各月平均数之和÷企业当年存续月数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研发费用口径。目前我国的研发费用政策较多,有记账的研发费用口径,有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口径,有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还有申请课题经费的研发费用口径。在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时,政策明确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具体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 2、研发费用比例。政策要求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比以前的政策高了1个百分点)。这里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只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当年,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要计算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占过去三年的销售收入比。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该条款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软件收入表述。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和老政策相比,软件收入的表述更严谨,更容易被企业理解和把控。 2、软件收入占比。无论是自产软件收入占比还是全部软件收入占比,和老政策相比,都提高了5个百分点,更加突出强调了对软件收入的重视。 3、收入总额。这里的收入总额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收入总额概念,不要和上条计算研发费用占比所使用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概念相混淆。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和老政策相比,该条款的表述更加具体。把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限定为“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这里的专利是否仅指“发明专利”? 413号文中,对于重点软件企业,要求不少于2项发明专利。对于一般软件企业,是否也必须要拥有发明专利呢? 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从文件表述看,对于一般软件企业,拥有的专利应该不限定为发明专利,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软件企业,专利和软著并不要求同时拥有,这点和413号文中对重点软件企业的要求不同。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和老政策相比,增加了对软件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这个要求如何证明已经实现? 如果企业申请了类似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类似的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将该证书作为证明资料会比较可靠。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和老政策相比,取消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表述,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合法经营”的表述,这种表述更加符合软件企业的经营实际。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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