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96号 1998-07-0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以前的工资结余,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对工资储备基金要单独建帐反映,主管地税机关也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台帐登记制度,对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税前扣除,要严格把关审核。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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