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37号 1999-07-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第四季度后视本地收入情况,对1998年底前欠缴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与期初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申请抵顶欠税的企业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第四季度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附件: 1.国税发[1999]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核实清理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4.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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