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9]13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7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37号            1999-07-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第四季度后视本地收入情况,对1998年底前欠缴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与期初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申请抵顶欠税的企业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第四季度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附件:

  1.国税发[1999]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核实清理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4.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