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直播带货,涉税处理别出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1-06-18
摘要:在监管部门日益重视互联网平台合规纳税的背景下,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参与主体,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间运营者,都应该承担起依法纳税的责任。

  委托直播带货,涉税处理别出错

  随着直播带货发展势头日趋迅猛,通过直播购买产品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2020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突破万亿元,预计2021年将超过2.3万亿元。由于直播带货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因此受到商家重视,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和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当商家向主播所在公司(以下简称“主播公司”)支付费用委托其进行直播带货时,应妥善做好后续的涉税处理,谨防潜在涉税风险。

  “坑位费”:属于广告宣传支出

  商家委托主播公司进行直播带货,一般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坑位费”。主播在进行直播前,会先挑选部分商品,被选中的商品就相当于在主播的直播间里“占了一个坑”。利用直播间的人气,不仅商品的销量会增加,而且商家的知名度也将大大提升,所以商品一旦被选中,商家就要付给主播公司相应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坑位费”。

  要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首先要界定“坑位费”的实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由此可见,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要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向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主播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商家支付了“坑位费”,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商家发生“坑位费”支出,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举例来说,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化妆品,那么,其向主播公司支付的“坑位费”,应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可税前扣除限额,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开始出现“直播翻车”的极端案例,这是指一些商家虽然支付了高额的“坑位费”,但主播进行直播带货取得的销售额却非常少。还有一些主播公司,在收取了商家支付的高额“坑位费”后,再用“坑位费”到直播间买够保底销量,如此一来,不仅能赚回一部分佣金,还能以低价将买来的商品处理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会影响商家的市场声誉。对此,笔者建议商家在直播带货协议中提前约定,如果主播公司擅自低价销售带货商品等情形,主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具体如何承担责任进行明确。

  佣金提成:关注税前扣除限额

  除了“坑位费”,一般情况下,商家还需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主播公司支付提成佣金。

  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据此,如果是由商家收取货款并对外开具发票,主播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并向商家收取佣金,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向商家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商家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佣金结算发生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佣金的计算基数是否为含税价。举例来说,某商家与主播公司的直播带货协议中约定,商家将按照销售额的20%,向主播公司支付佣金。已知商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直播带货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共计67.8万元。如果直播带货协议中,对佣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含增值税税额并未作出明确,那么,佣金金额究竟是67.8×20%=13.56(万元),还是67.8÷(1+13%)×20%=12(万元),双方很有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容易引发后续争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支付的佣金支出,应按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实务中,商家支付的佣金比例普遍略高,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文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作了规定。

  如果是保险企业,其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是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如果是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是上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实务中,商家发生直播带货的佣金支出,要根据服务协议或合同内容,来判断应如何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举例来说,如果是主营鞋类及服装销售的企业,请主播公司直播销售鞋类及服装,那么,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应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可税前扣除限额,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7月公布的《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第一批)》《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第二批)》,对直播带货中通过虚构关注度、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拍A发B,“寄空包”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实务中,一些直播间会发生“刷单”或直播后退货等现象,建议商家在直播带货协议中提前约定,待退货期满后再按照实际收入结算佣金。

  (作者:江林青 郄园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东乡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网络直播带货,别忘依法纳税

  一分钟卖出上万件,一场直播销售额动辄几十万元……往年“6·18”年中购物节,网络直播销售持续上演火爆场面。满减、补贴、消费券、降价……在今年“6·18”年中购物节带动下,各大电商企业纷纷推出促销政策,加上政府消费券、线下商家优惠政策助推,人们的消费热情竞相释放。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监管部门日益重视互联网平台合规纳税的背景下,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相关参与主体,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间运营者,都应该承担起依法纳税的责任。

  直播营销人员:区分受雇形式缴纳个税

  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的通俗称呼。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是直播带货中的重要主体。根据雇佣和运营形式不同,网络主播缴纳的税款有所差异。

  目前,网络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平台或商家直接聘请,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网络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条件,还需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另一种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向平台或商家收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主播没有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以个人名义提供独立劳务,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商家或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网络主播不仅取得了电商销售收入,而且取得打赏礼物等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应区分具体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网络主播是受平台雇佣,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为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应分别由对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打赏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时间,即提取收入时。

  直播营销平台:按照经营模式缴纳增值税

  直播营销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笔者了解到,实务中,直播营销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平台模式、电商模式和广告服务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平台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仅提供直播的技术平台,为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电商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除了直播功能,还有电商平台的功能,消费者可直接在该平台购买货物,而无需跳转至其他电商平台。在这两种模式下,直播营销平台实质上都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需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告服务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收取商家的广告服务费用,在平台上发布商家或产品的广告。这种模式下,直播营销平台应就收取的广告服务费用,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直播营销平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三种模式下,都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在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与此同时,直播营销平台可能还负有代扣代缴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实务中,一些直播营销平台为商家和主播提供签订劳务合同的中介服务,网络主播通过平台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给予网络主播佣金,且平台参与抽成。在此过程中,商家将佣金先支付给平台,平台扣除抽成后,再将资金支付给主播。在这种模式下,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和合同情况来判断。如果平台参与了商家和主播之间的磋商,且对分成收入占据主导地位,对主播的雇佣持有较大决定权,那么,直播平台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直播平台不参与商家与主播之间的磋商,其分成收入主要为技术服务费,则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商家。

  直播间运营者:商品来源决定税款如何缴纳

  直播间运营者,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面上常见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舰店等,都属于这一范畴。直播间运营者的经营模式,主要有销售自营商品和销售他人商品。

  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如果是自营商品,那么税务处理就与实体商户销售商品一样,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即为货物对应的税率。

  如果销售的是他人商品,则还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一种情况可以简单理解为“包销”——直播间运营者先从商家处购入商品,支付全部货款,并拥有商品所有权,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直播间运营者需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从商家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则可理解为“代销”——直播间运营者不从商家处购入货物,而是由商家直接销售商品,直播间运营者只赚取提成。此时,直播间运营者就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个人,目前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为非自然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因此,若直播间运营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申报并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则应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直播销售中,直播间运营者往往采取发放优惠券、赠送礼品、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此时,如果运营者是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对于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运营者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赠送的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则不在代扣代缴的范围内。

  (作者:蔡景像 夏晨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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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公司在做产品直播时支付的“坑位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我理解企业找网红直播带货,签署的合约是一种代理佣金的合同,佣金的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坑位费”+销售比例提成。不管是固定金额的,还是变动金额的,性质依然是销售佣金。

因此,支付给网红带货的“坑位费”不能按照“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是应该按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同时,29号文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因此,“坑位费”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必须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以及按照限额扣除,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全额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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