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9]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3
摘要: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执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税务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税务文书从送达时生效,视为受送达人已经知晓税务文书的内容。因此,税务文书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09]6号       2009-01-13

市稽查局:

  你局《关于公告送达文书问题的请示》(青地税稽发[2008]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适用公告送达文书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一一送达很不方便的;二是采用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的。公告送达文书的具体方式是将送达文书的内容登在报纸上,或者将被送达的税务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送达的税务文书的内容。

  税务文书送达是税务执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税务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税务文书从送达时生效,视为受送达人已经知晓税务文书的内容。因此,税务文书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的送达,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文书送达有五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具体适用时,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送达方式为补充。你局提出的在我局地税网站上发布公告送达文书的问题,市局认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鉴于税务文书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因此,税务文书不宜采取网站公告形式送达文书,但是可以作为纳税服务的一种措施,在网站上发布公告提醒纳税人。关于在报纸上发布公告问题,市局意见是:公告应当登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的报纸上。

  特此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