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23号 2003-3-12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具体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新的政策内容。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组织各主管国税机关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将新的政策规定通告纳税人。要在各纳税大厅张贴通知,广泛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新政策。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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